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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3-09-25 )
吉建质〔2023〕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质〔2023〕3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四不两直”、“监管干部 专家”工作方式,组建指导服务工作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开展了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34户受检企业,通过实地核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场所、人员、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及查阅试验检测相关文件资料的方法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要求,有效规范本地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多数检测机构能够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但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共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9份,整改意见293条;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9户检测机构下发了执法建议书,并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共性问题。
1.样品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检测单位接收委托时缺少验样过程;样品标识内容不规范且易脱落;缺少样品流转交接记录;粉煤灰、外加剂等样品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留置样品;检毕样品留置时间不足;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块标识信息体现工程名称、商混站名称,不满足盲样管理等问题。
2.仪器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小型仪器设备,如钢直尺、游标卡尺、玻璃仪器等缺少检定校准和设备管理标识;大型设备缺少运行标识等问题。
3.检测场所部分功能区缺失及布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无明确的收样室、独立的化学室;留样室未进行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及不同样品区的划分;混凝土成型室缺少三级沉淀排污措施;存在试验环境及操作干扰等问题。
4.检测记录信息不全或缺失,检测活动无法追溯。主要体现在钢筋反向弯曲试验无烘箱使用记录且无视频影像资料,钢筋重量偏差无电子秤使用记录,外加剂检测无搅拌机使用记录等无主要仪器使用记录情况;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抗压试验原始记录中无尺寸测量数据;检测原始记录使用过期作废标准,原始记录中无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信息,应手写数据采用机打等问题。
5.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齐全。多数合同引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有的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不齐全,无检测费用及单价约定,无合同签订日期等问题。
(二)个性问题。
1.力学室、节能室无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损坏或者存储能力不满足备查要求。
2.未建立不合格台账,不合格结果未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3.胶砂振实台和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基础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
4.仪器档案中缺少检定校准确认表。
5.水泥立式养护箱、混凝土养护室控制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6.检测机构虽完成收样委托过程,但未见待检样品。
7.水泥抗折试验机不满足数据上传要求。
8.个别试验人员使用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和干湿球温湿度计不规范。
9.检测人员对低应变检测出桩身完整性为ⅱ类的桩未确定桩身缺陷位置。
10.高温炉无使用记录和使用痕迹即出具粉煤灰烧失量检测报告。
11.结构主体检测报告中有钢筋保护层检测结果,但未见检测原始记录。
三、问题原因分析
(一)部分地区住建主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不能更有效地对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部分检测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重视检测行为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导致检测活动未严格落实审查机制,造成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三)个别检测试验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且责任心不强,导致出具的检测资料不规范、不准确。
(四)部分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等管理文件宣贯落实不到位,导致检测活动管理混乱。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受检的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跟踪督办,进行“回头看”复查,实现闭环管理。对下发执法建议书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核实确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对属地检测机构扩大监督检查范围,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坚决整治检测市场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检测机构要维护正常的检测市场秩序,坚决抵制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人员业务素质提升,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质量。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切实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省监管平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重点打击降低质量标准、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