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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质〔2017〕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随着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深入实施,为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2〕2号)、《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吉建质〔2014〕7号 )文件精神,增强质量意识,加强政府监管,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肢解发包。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进行招标,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并拨付工程款。
二、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
一是重点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推进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是继续强化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继续抓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工程监理施工现场“三控两管一协调”职责作用。依照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的工作原则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控制。
三是强化从业人员质量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两书一牌”(授权书、质量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制度落实。
三、以新技术新手段服务监督管理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监督力量不足问题。建立实施监督协调机制,保证政策法规执行的连续性。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抽查结果与信用评价相结合,建立奖惩机制。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包括bim技术、远程监控技术系统等,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充分发挥质量样板工程示范引导作用,组织现场观摩活动,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发生。
五、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完善房屋质量验收制度,加强分户验收管理。重点强化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监管,研究建立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参与的房屋质量验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
六、落实保修责任和质量投诉受理
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组织质量回访和受理质量投诉工作。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针对工程质量信访投诉量较大或工程质量信访投诉事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约谈告诫,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曝光、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各企业信访投诉数量和处理情况,采取差别化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