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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质〔2015〕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施行后新开工和已开工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监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三、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凡建筑工程各方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必须做到签字笔迹清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查看授权书、承诺书的信息是否真实,发现存在疑点或与工程项目实际不符的,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机构提交。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绝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作不良行为记录列入信用记录。
附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3日
附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