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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30 吉计资字[2004]217号
各市(州)计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规定,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为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现将《吉林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暂指定《吉林日报》、《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jilinbidding.changchun.gov.cn)、《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得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定发布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的媒介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调整指定媒介,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应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的规定执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其他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视为无效。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在本省指定报纸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字体不得小于6号字,每条招标公告的免费部分所占版面不得小于整版的1/32.
指定报纸媒介在指定的刊登面积内不得收取费用,超出指定的刊登面积部分,不得高于该报纸同期广告市场价格收取费用。指定的网络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本办法应在本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至少应在一家指定报纸媒介上公告,同时在所有指定网络媒介上分别公告。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全相同。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报纸媒介中选择一家发布招标公告时,有权自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行干预。指定报纸媒介不准进行非法竞争。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及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应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的;
(四)没有加盖公章的;
(五)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 指定报纸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省内制定的办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