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 话:0431-85531652
- 传 真:0431-85531653
- 网 址:www.jljsjl.com
- 邮 箱:jljsjl@126.com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 街3号晨光花园a座602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16 )
吉建招〔201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级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招投标管理处反映。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提高抽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简介:该系统是一套集专家管理、专家抽取为一体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完全基于bs架构完成专家的管理和抽取,并结合语音服务器完成电话语音自动通知功能,实现专家评委网上申报、审核、根据回避条件等功能完成自动抽取通知信息化全过程,进一步保证了抽取评标专家的公正性、随机性和保密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使用情况不断调整完善该系统。
第三条 自2013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律启用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各地不得自行建库并从中抽取专家。9月1日前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过渡期,运行过渡期间,系统与传统方式并行使用。
第四条 取消省内各级评标专家分册。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在各地通知终端,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本省评标专家库范围内实行异地随机抽取。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处)统一管理。需要入库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修改评标专家信息或限制评标专家一定时间评标权的,由各县(市)提交、市(州)初审,省级终审。省招投标处及时审核各地输入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六条 系统登录入口: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
第七条 系统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要求进行专业划分,专业选定抽取后,将无法更改专业。
第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前,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到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录入系统后,方可抽取专家。
第九条 系统抽取时,须严格按照系统抽取操作流程使用(见附件2),记录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抽取全过程应在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
第十条 系统确定的专家名单原则上在通知的专家全部到达评标现场后方能打印存档,特殊情况需提前调阅的,应经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人员同意。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人员、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抽取的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各地主管部门须在七日内按规定对评标专家的出勤、评标情况进行记录,并录入系统,作为省招投标处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系统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各地通知终端应及时将各地语音通知系统电话号码和短信通知平台手机号码向各相关单位和评标专家告知,以免影响评标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专家注意事项
1.专家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等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携带有关证件到各地主管部门进行修改。
2.各地抽取终端系统出现故障、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人工通知的方式通知专家。
3.各评标专家应按照操作流程仔细操作,如果直接挂机,将视为不能参加评标。
4.专家如已选择参加评标,又因特殊原因临时决定无法参加或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及时通知各地抽取工作人员,以保证项目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5.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请务必携带评标专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严格按系统告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抽取操作流程